| 索 引 号: | 583621879/2025-0804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2025-10-2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抽检核查处置结果的通报 | ||||
|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抽检核查处置结果的通报 | ||||
| 发布机构: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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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结果,现将涉及我县的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廊坊澳力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北京动物形状饼干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2025年8月15日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共三份,编号分别为:TFI-06727-2025、TFI-06728-2025、TFI-06703-2025),以上检验报告显示廊坊澳力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北京动物形状饼干,生产日期:2025-04-25、2025-04-21、2025-05-08,商标:澳力发和图形,规格型号:450克/袋。经检测,以上批次老北京动物形状饼干二氧化硫残留量项实测值分别为0.124g/kg、0.123g/kg、0.125g/kg,标准指标要求≤0.1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8月18日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至廊坊澳力发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相关产品无库存。廊坊澳力发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不合格批次产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经分析确定不合格原因为:该公司工作人员生产老北京动物形状饼干过程中存在未使用电子秤称量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而是凭经验添加的问题,致使焦亚硫酸钠添加量不准确,最终导致以上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因同一违法行为,对廊坊澳力发食品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大市监处罚(2025)12号,处罚内容为:1.没收违法所得594元;2.罚款人民币51000元;罚没合计51594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廊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60元,上缴国库。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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