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583621879/2025-07644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督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2025-03-03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抽检核查处置结果的通报 | ||||
|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抽检核查处置结果的通报 | ||||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3-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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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结果,现将涉及我县的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大城县天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威化饼干 2024年12月11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AAEB25004AAF60U7450),该报告显示大城县天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橙味威化饼干,生产日期:2024-09-12,规格:320克/袋,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6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AAEC04019AAF60V1629),报告中显示大城县天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草味威化饼干,生产日期:2024-09-20,规格:320克/袋,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26日将以上两份检验报告送达至大城县天恒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大城县天恒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不合格批次产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经分析确定不合格原因为:生产以上两批次威化饼干时,员工未经洗手消毒直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工作,食品被污染,导致以上两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2.罚款人民币52000元;罚没合计53100元,上缴国库。 二、河北鑫合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 2024年11月21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AAEB01003AAF60U2180),该报告显示河北鑫合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生产日期:2024-08-03,规格:400克/袋,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测,绵白糖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4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AAEB03001AAF60U7106),该报告显示河北鑫合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生产日期:2024-05-05,规格:400克/袋,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测,绵白糖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9日将以上两份检验报告送达至河北鑫合源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河北鑫合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不合格批次产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批次绵白糖进行召回并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经分析确定不合格原因为:库房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将绵白糖原料离墙离地存放,原料受潮产生还原糖,生产上述两批次绵白糖时,使用了该批次不合格原料,导致以上两批次产品经抽检还原糖分项目不合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2.罚款人民币7000元;罚没合计7560元,上缴国库。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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